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以及相关服务活动。
第三条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监管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市级部门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 许可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证时,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三)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经营场地平面图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
(五)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其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达到标准。
第八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违者将受到严厉惩处。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接受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
通过以上细则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器械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