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佳木斯市的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地下水的一般保护区,确保水资源的安全与可持续利用,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佳木斯市辖区内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及地下水一般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
第二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
(三)强化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并处理污染问题;
(四)鼓励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条 水源地保护措施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并设立明显的界标和警示牌;
(二)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业投入品;
(四)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五)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
第四条 地下水保护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实时掌握地下水动态变化情况;
(二)限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布局;
(三)加强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避免过度开采导致资源枯竭或地面沉降等问题;
(四)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进行规范化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关闭或改造;
(五)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挖矿等活动,防止破坏地下含水层结构。
第五条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水源地及地下水保护工作中来,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六条 公众参与
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水源地及地下水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源地及地下水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以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第八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相关内容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佳木斯市饮用水水源地及地下水一般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积极响应号召,共同努力为我们子孙后代留下一片蓝天碧水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