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市物价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物价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协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物业服务成本、服务质量等因素。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其基准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七条 对于新开发的商品住宅小区,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八条 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需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选定的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至指定账户。具体交存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侵占该笔资金。
第十二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各种乱收费现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因违反本实施细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部分,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框架,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体系,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