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管理,促进居民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居民自治是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依法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透明,保障居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历史传统和文化习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社区设立居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决定社区重大事项,监督居委会工作。
第五条 居委会是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第六条 社区还设有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居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活动合法合规。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社区居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等。任何居民不得因性别、年龄、职业等因素受到歧视。
第八条 居民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规章制度,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发展,维护社区秩序和安全。
第九条 居民应当支持和配合居委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对社区事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推动社区进步。
第四章 民主决策
第十条 社区重大事项需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后方可实施。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居委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于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汇报,并征求专业意见。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检查居委会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时可要求改正或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可召集临时居民代表大会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居民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反映问题,监事会应在接到投诉后的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社区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居民监督。所有收支均需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居民代表大会所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须经居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希望广大居民团结一心,共同努力,把我们的家园建设得更加美好!
以上内容旨在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促进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增强集体凝聚力,实现资源共享共用,共创幸福生活。让我们携手同行,在这片土地上书写属于自己的精彩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