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鉴定活动。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登记与注册
第四条 申请成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五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通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四)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等。
第六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鉴定程序和技术规范,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也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司法鉴定人,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司法鉴定人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更加规范化、透明化的司法鉴定体系,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和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