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实施细则》。
一、评定原则
1. 公平公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定过程透明、程序规范。
2. 择优晋升:以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师德师风为主要评价标准,注重实际贡献与综合表现。
3. 科学合理:依据岗位职责和职业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鼓励教师全面发展。
二、评定对象与条件
1. 评定对象:本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具备相应学历、资历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 基本条件: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学效果良好;
-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 符合相应职称等级所要求的学历、资历和业务能力标准。
三、评定程序
1.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部门初审:各教学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3. 校级评审:由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答辩或教学展示。
4. 公示与上报:评审结果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四、评审内容与标准
1. 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课程建设、学生指导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察教学效果和教学改革成果。
2. 科研能力:包括发表论文、承担课题、参与学术活动等,体现教师的学术研究水平。
3. 师德师风:注重教师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表现。
4. 社会服务:鼓励教师参与社会服务、公益活动、校内外合作项目等。
五、监督与申诉机制
1. 学校设立职称评定监督小组,负责对评定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2. 教师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督小组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2.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通过本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师职称评定制度,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