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省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由省级政府统筹组建、管理并调度使用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这些队伍主要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任务,是全省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组织架构与职责
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建和管理。各支队伍应设立专门的指挥机构,明确负责人和职能分工,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高效协同。
二、队伍建设和管理
1. 队伍组建:根据区域特点和灾害风险,合理布局应急救援力量,确保覆盖重点地区和关键领域。队伍成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和演练。
2. 装备配备:按照标准化、专业化要求,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物资,确保在各类突发事件中能够有效开展救援工作。
3. 人员管理:建立完善的人员档案和考核机制,对队员进行定期评估,确保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三、应急响应机制
1. 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提高应急救援的前瞻性。
2. 响应流程:制定详细的应急响应预案,明确启动条件、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进入应急状态。
3. 联动协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多部门联动、资源共享的应急救援体系。
四、监督与评估
1. 监督检查:由省应急管理厅定期对各支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绩效评价: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成效进行量化分析,推动队伍不断优化和提升。
五、保障措施
1. 资金支持: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装备更新和日常运行。
2. 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 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推进青海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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