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机关考勤制度(规章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市审计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审计局全体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包括正式职工、聘用人员及其他在机关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工作时间安排
1. 工作日实行标准工作制,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2. 因特殊工作需要调整作息时间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三、考勤方式
1. 实行指纹或人脸识别打卡制度,所有人员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打卡。
2. 请假、出差、加班等情况需提前通过单位内部系统进行报备,并填写相关审批单。
四、请假与销假
1. 工作人员因事、病或其他原因需请假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2. 请假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需报分管领导批准。
3. 请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未按时销假者视为旷工处理。
五、迟到、早退与旷工
1. 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按缺勤处理;超过1小时的,按半天缺勤计算。
2. 无故不上班或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加班与调休
1. 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提前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 加班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休,调休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七、考勤监督与责任
1.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并汇总考勤情况。
2. 人事部门对全单位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和统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审计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2. 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进一步提升机关工作作风,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为推动全市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